保险支付和补贴标准
(1)提高财政补贴标准。2021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由30元提高到580元。具体补助标准为:中央财政348元,省级财政116元,市县财政补助58元。市财政局根据补贴标准全额安排财政补贴资金。进一步放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持居住证参加居民医保的,市财政局按当地居民同等标准给予补助。
(二)提高个人缴费标准。2021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2022年提高到40元,达到每人每年320元。
(三)困难群众财政补助标准。根据《太原市试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太原〔2007〕43号)等文件规定,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和重度残疾学生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等财政救助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或财政救助全额补助。省、市、县对困难群众另有规定的,按照省、市、县的规定执行。
1.对医疗援助接受者的补贴
2022年具体补助标准:经政法委、民政局、退伍军人局等认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含城镇“三无”、农村五保户、孤儿等)。、农村不享受公费医疗的重点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享受40%救助人员等。,个人缴费每年由医疗救助基金资助320元。
2.对财政援助接受者的补贴
根据发[2007]43号,受助人员个人缴费由市、县(市、区)财政按5: 5的比例分担。
2022年具体补助标准:对残联认定的重度残疾人进行补助,个人缴费由太原市、古交市财政每年补助至160元。
3.特殊补贴目标
(1)市卫生体育局认定的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人员,个人缴费由市卫生体育局按每人每年320元资助。
(2)符合条件的60周岁以上低收入家庭、未成年人及民政局认定的其他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资助。定额补助标准按当年个人缴费的50%资助。
(三)进一步完善农村贫困人口、重点救助对象、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信息共享机制,对动态调整后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对其当年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资金给予全额支持;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和当年财政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资金全额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