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家庭购房经济能力预评估
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家庭,要量力而行,综合考虑家庭经济承受能力,选房前及时向银行和公积金贷款咨询,了解贷款政策、贷款期限和额度等。,并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房源。
共有产权保护住房申请人选房意愿表达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书面表达是否参加本次选房。申请人确认不参加或未在规定期限内确认参加本次选房的,申请人取得的轮候顺序号作废,但申请人可以参加下一次摇号排序。在下一期房源供应中,仍确认不参加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参加本次选房的,再次取得的轮候顺序号无效,由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注销其登记证。申请人自注册证书注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申请人员工减少的处理
在申请审核和轮候供应过程中,如因离婚、户籍迁移、死亡等原因导致申请人数减少的。,申请人及相关亲属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街道(乡镇)或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报告,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继续按原申报申请或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的,将视为隐瞒不报,按有关规定处理。
共有产权保护房买受人确认
家庭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应当申请家庭协商确定购买人,购买人为其共有产权份额的共有人,其余申请人为共有人。如果申请人不能达成协议,所有共同申请人都是买家。
单身人士购买共有产权房的,我是购房人。
共有产权担保购房合同
申请人应当在签订选房确认书后两个月内,与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共有产权保护住房预售合同;并与房屋所在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共有产权保护房屋使用管理协议》。《选房确认函》签署日期早于所选房屋取得预售许可证日期的,以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日期为计算签署时限的起始日期。超过两个月未签订购房合同的,按本通知第十六条处理。
购买共有产权住房需要申请住房公积金或商业银行贷款的,按照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贷款的有关规定办理贷款手续。
不选房、不买房等情况的处理
选房活动开展后,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登记证和轮候号无效,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因自身原因,未在登录证书有效期内确认是否参加选房;
2.确认参加选房后,当前房源供应时未按规定选房;
3.选房后无选房确认函、购房合同或房屋使用管理协议;
4.因自身原因签订的购房合同或供应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被取消。
对购买商品房的限制
申请人提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后,购买商品住房的,应当退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
申请人取得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房地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属证书)不满5年,购买商品住房的,应当腾退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但经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批准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除外。
申请人取得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房地产权属证书(房地产权属证书)满五年。购买商品住房的,应当先购买政府产权份额或者向区政府指定机构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但经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批准后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除外。
共有产权住房继承
申请家庭成员在完成不动产(不动产)转移登记前死亡的,共有产权保证房屋不动产(不动产)权不被继承。申请人家庭成员在完成不动产(房地产)转移登记后死亡的,处理办法如下:
1.房地产(不动产)权利人死亡的,其共有产权担保房屋房地产(不动产)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其中,继承人不属于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不享有共有产权住房的使用权,仅享有共有产权住房按规定回购或转让后收益的分割请求权;
2.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共有人死亡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不动产(房地产)权利不予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