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机动车变更登记是什么意思?
根据《机动车登记条例》(公安部令第124号)
第十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注册地车管所申请:
(a)改变车身的颜色;
(2)更换发动机;
(三)改变车身或者车架的;
(4)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变更为营运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管所管辖区域的。
机动车所有人有两个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管所申请变更登记。
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管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变更,机动车所有人在申请转出前,应当对涉及该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