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汉阳铁厂2022-08-15  7

呼和浩特公积金贷款额度

一、购买商品房贷款额度

1.借款人夫妻双方建立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一方建立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

2.借款人(含配偶)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首次申请贷款购房总价款的80%;第二次贷款申请不得超过总购房款的70%。

3.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80%。

4.借款人(含配偶)在中心建立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不超过20倍(贷款所购住房的公积金提取额度+现有公积金余额);异地缴存公积金在呼和浩特市购房申请贷款的,为缴存证明余额的20倍;20倍余额不足15万,则按15万计算。

5.借款人(含配偶)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月还款额+征信报告贷款月还款额及其他负债之和不得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60%。如需找已建立住房公积金且无无抵押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作为担保人(在外地的,以担保人所在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为准)。

二。购买经济适用房贷款金额

1.借款人夫妻双方建立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一方建立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

2.借款人(含配偶)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首次申请贷款购房总价款的80%;第二次贷款申请不得超过总购房款的70%。

3.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80%。

4.借款人(含配偶)在中心建立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不超过20倍(贷款所购住房的公积金提取额度+现有公积金余额);异地缴存公积金在呼和浩特市购房申请贷款的,为缴存证明余额的20倍;20倍余额不足15万,则按15万计算。

5.借款人(含配偶)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月还款额+征信报告贷款月还款额及其他负债之和不得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60%。如需找已建立住房公积金且无无抵押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作为担保人(在外地的,以担保人所在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为准)。

三。购买二手房贷款金额

1.借款人夫妻双方建立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一方建立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

2.借款人(含配偶)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首次申请贷款购房总价款的80%;第二次申请贷款金额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款的70%。

3.借款人(含配偶)在中心建立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不超过20倍(贷款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现有公积金余额);异地缴存公积金在呼和浩特市购房申请贷款的,为缴存证明余额的20倍;20倍余额不足15万,则按15万计算。(贷款金额按5000元整计算)。

4.借款人(含配偶)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月还款额+征信报告贷款月还款额及其他负债之和不得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60%。如需找已建立住房公积金且无无抵押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作为担保人(在外地的,以担保人所在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为准)。

四。购买回迁房的贷款金额

1.借款人夫妻双方建立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一方建立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

2.借款人(含配偶)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首次申请贷款购房总价款的80%;第二次贷款申请不得超过总购房款的70%。

3.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80%。

4.借款人(含配偶)在中心建立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不超过20倍(贷款所购住房的公积金提取额度+现有公积金余额);异地缴存公积金在呼和浩特市购房申请贷款的,为缴存证明余额的20倍;20倍余额不足15万,则按15万计算。

5.借款人(含配偶)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月还款额+征信报告贷款月还款额及其他负债之和不得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60%。如需找已建立住房公积金且无无抵押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作为担保人(在外地的,以担保人所在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为准)。

6.被拆迁房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拆迁安置合同中应当向开发企业补足的购房差价。

五、购买商品房住房公积金抵押(组合)贷款额度

1.借款人夫妻双方建立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一方建立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

2.借款人(含配偶)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首次申请贷款购房总价款的80%;第二次贷款申请不得超过总购房款的70%。

3.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80%。

4.借款人(含配偶)在中心建立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不超过20倍(贷款所购住房的公积金提取额度+现有公积金余额);异地缴存公积金在呼和浩特市购房申请贷款的,为缴存证明余额的20倍;20倍余额不足15万,则按15万计算。

5.借款人(含配偶)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月还款额+征信报告贷款月还款额及其他负债之和不得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60%。如需找已建立住房公积金且无无抵押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作为担保人(在外地的,以担保人所在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为准)。

六。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

1.借款人夫妻双方建立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一方建立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

2.借款人(含配偶)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首次申请贷款购房总价款的80%;第二次贷款申请不得超过总购房款的70%。

3.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80%。

4.借款人(含配偶)在中心建立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不超过20倍(贷款所购住房的公积金提取额度+现有公积金余额);异地缴存公积金在呼和浩特市购房申请贷款的,为缴存证明余额的20倍;20倍余额不足15万,则按15万计算。

5.借款人(含配偶)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月还款额+征信报告贷款月还款额及其他负债之和不得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60%。如需找已建立住房公积金且无无抵押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作为担保人(在外地的,以担保人所在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为准)。

6.公积金贷款额度等于当期征信报告中个人住房贷款本金余额(二手房以征信报告中的结算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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