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补充养老保险领取要满足什么条件
接收条件
年满65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已享受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可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意见实施之日起,年满65周岁,享受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直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出口补贴)。愿意缴纳保险费的,可以一次性缴纳,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缴费费用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距规定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支付至65周岁;
距规定年龄超过15年的,应当缴纳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停止缴费;
已开始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并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待遇标准及动态调整
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政府补贴(出口补贴)和集体补贴(出口补贴)组成,终身支付。
补充养老保险实行全省统一缴费和补贴标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安排、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补充养老保险的缴费档次和补助标准。
激励约束机制
鼓励子女通过缴费提高父母养老保险待遇。对积极为父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子女,作为评选文明家庭、星级文明户、孝亲敬老、评选“好媳妇”、“好儿女”的重要依据;在安排护林员、保洁员、护路员等公益性岗位时优先就业,优先考虑其家庭成员的助学金和奖学金申请;在光伏扶贫收益、承包土地出让金、集体林地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村集体其他经营项目收益、资产收益和其他集体经济收益的分配中,给予优先安排。对于不赡养父母的子女,采取各种措施督促子女为父母付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