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政策

1181002022-08-15  20

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费征缴政策解读

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征缴政策解读

扩面:山西补充养老保险领取条件

年满65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已享受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可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

年满65周岁,享受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直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出口补贴)待遇。愿意缴纳保险费的,可以一次性缴纳,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缴费费用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距规定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支付至65周岁;

距规定年龄超过15年的,应当缴纳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停止缴费;

已开始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并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uke.outofmemory.cn/read/1182861.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