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离婚证补办条件及材料
补充条件:
婚姻登记证遗失、损毁或者与当事人所持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更换婚姻登记证按照初审-受理-审核-发放的程序办理。
受理补领婚姻登记证申请的条件是:
(1)婚姻登记处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并一直维持至今的;
(三)当事人持有有效的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
(4)婚姻登记证破损(但可辨认)、涂改或者与所持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提交婚姻登记证原件;
(五)当事人提交的加盖档案查询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
(6)当事人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取得婚姻登记证的双方共同向登记处申请。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用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的,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结婚登记时间、承办机关、当前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其有效身份证件。夫妻委托补领结婚证的,可以分别委托一人,也可以同时委托一人。委托一人时,必须同时在场。
内地居民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应当提交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身份信息变更证明(姓名变更以以前姓名形式反映在户口簿上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受理)。
不能提交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身份信息变更证明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声明说明理由。
补充材料:
本人有效户口簿和身份证
婚姻登记证破损(但可辨认)、涂改或者与所持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提交婚姻登记证原件;
当事人提交加盖档案查询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
当事人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取得婚姻登记证的双方共同向登记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