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太原市社保缴费基数
根据省统计局提供的相关数据,2020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64708元,月平均工资为5392元。在此基础上,确定2021年全省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月缴费基数下限为3235元,上限为16176元。
此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2020年自愿暂停缴费的,可在2021年底前进行缴费,缴费基数可在2021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即月缴费基数在3235元-16176元之间,缴费人员可以根据收入情况选择申报。
在2021年全口径社会工资公布前,制度暂按上年度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封顶保底。全省2021年全口径社会工资公布后,信息系统将自动封顶并保障2021年全口径社会工资。低于社会工资60%的,按60%核定。工资超过社会平均工资300%的,按时申报缴费基数的单位,由经办机构按照本单位2021年12月的缴费基数每月核定一次,基数申报完成后按照新基数结算差额。
二。太原市职工社保缴费比例
1.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率16%,个人缴费率8%;
2.医疗保险:单位7%,个人2%;
3.失业保险:单位缴费率0.7%,个人缴费率0.3%;
4.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按行业标准缴纳,个人不缴纳;
5.生育保险:单位缴费率1%,个人不缴费。
三。太原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缴存比例
今年缴存基数实行上下限控制,上限不超过20016元;下限不得低于太原市2019年最低工资标准(小店区、迎泽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尖草坪区、晋源区、古交市1700元;清徐县1600元;阳曲县1500元;娄烦县1400元。)。
2020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或签订新劳动合同的职工,从参加工作或签订新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开始缴纳住房公积金,以第二个月的月工资为基数;2020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自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纳住房公积金,以当月工资为缴费基数;上述两种情况,本年度不调整缴存基数。
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最高不得超过12%。单位可以在上下限范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执行相同的缴存比例;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按原标准执行。存款比率应取整数。生产困难企业可以按照《太原市关于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有关事项的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