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提醒:
厦门技能落户政策变化" "
技能结算证书已更改“”
技能落户社保的时间要求变了""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厦门市户籍迁移政策的通知》(厦府〔2018〕257号)要求,现将《重点群体落户厦门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公安局
2018年9月29日
重点群体落户厦门实施细则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厦门市户籍迁移政策的通知》(厦府〔2018〕257号)关于“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的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对应届高校毕业生落户的要求。在我市工作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在我市落户。
二、对往届高校毕业生落户的要求。符合下列在厦就业条件的往届高校毕业生,可在本市落户:
1.在厦门合法稳定就业的45周岁以下本科毕业生;
2.在厦门市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1年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具有大专学历的毕业生,在思明区、湖里区落户的,应在思明区、湖里区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3年。
三。技能人才落户要求。男50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的中级工,或在厦门合法稳定就业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在本市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落户。
拟落户思明区、湖里区的技能人才,需在思明区、湖里区拥有厦门市土地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为居住用房,所有权份额不得低于51%)的房产。
四、参加全国一、二类职业技能大赛,福建省一、二类职业技能大赛或我市A类职业技能大赛获得技术能手称号,参加世界技能大赛获得市级以上竞赛奖项,可参照技师或高级技师申请在本市落户。
五、中等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师(教师)院校毕业生通过参加职业资格培训,按技能人才落户我市。
六、积极吸纳各类留学回国人员来我市工作和创业,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按照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的规定落户。
七、专科毕业生是指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当年取得毕业证书的专科毕业生为应届专科毕业生。
已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变更就业单位的,按在职人员流动办理。
八、高校毕业生申请在我市落户,应出示经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Xuexin.com,http://www.chsi.com.cn/)验证的由教育部出具的电子注册备案表或由教育部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认证报告,或出示验证期内的Xuexin.com“网上验证码”或“薛鑫二维码”。
九、通过技能人才申请落户我市的,其职业资格证书应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查询”平台(http://zscx.osta.org.cn/)可查询。
十、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是指在我市依法登记就业且在厦门市就业单位连续参加我市社会养老保险满3个月。
十一、本实施细则所称社会养老保险是指以企事业单位职工名义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不含补缴部分。
中央、省属驻厦单位职工因管理原因未在厦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由驻厦单位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险种可参照认定。
十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年龄按年满周岁计算,精确到日,即应在达到相应年龄限制前申请。
十三、通过毕业生接收申请落户我市的批准书,落户有效期为3年,自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之日起计算。
本细则发布前已办理毕业生就业登记手续但未在我市落户的高校毕业生,可按前款规定申请落户。
通过技能人才申请在我市落户的,落户期限1年,自市人社部门批准之日起计算。去公安机关,要符合落户年龄的要求。
十四、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内部人员仍按原规定执行;中央和省属驻厦企事业单位接收各类人员落户,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十五、按本实施细则落户我市的人员,其配偶、子女投靠落户我市的仍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户口投靠政策的规定》(厦府发〔2015〕36号)执行。
16.《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户籍迁移政策的通知》及其实施细则公布实施后,厦门市原有规定和做法与其不一致的,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户籍迁移政策的通知》及其实施细则为准。
十七、本实施细则由市人社局、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十八。本细则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