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临桂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范围及认定程序
确定就业困难人员
(一)就业困难的范围
1.残疾人;
2.40岁以上的女性和50岁以上的男性;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4.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5.连续12个月以上登记失业的人;
6.因土地流失或重大自然灾害而失业的人员;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其他就业援助对象。
(二)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程序。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可在临桂区就业服务中心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提供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残疾证(残疾人提供)、低保(低保人员提供)、征地证明(被征地人员提供)等相关材料,由临桂区就业服务中心提供。
(3)就业困难人员退出的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临桂区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后,确认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上注明退出原因:
1.创办私营企业或已实现稳定就业;
2.不接受就业援助,或者被推荐就业3次以上,但因本人原因继续失业的;
3.其他原因,无就业愿望或无劳动能力;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或迁出居住地,或移民海外;
5.经核实,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