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城镇职工医保报销范围
参保人员在门诊定期治疗特殊慢性病或因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范围的项目可按规定比例报销。
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是指自治区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简称“三个目录”)。超出三个目录范围的项目称为丙类自费项目,基本医保不予报销。
纳入医保范围的“三个目录”各项目占比见下表:
注:服务设施内床位费、取暖费在目录价格标准以内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支付,超出部分由个人自行支付。床位费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20元/天;二级医疗机构17元/天;一级医疗机构14元/天,取暖费标准2元/天(限新疆采暖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