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电动车带人12岁规定放宽至16岁
2020年5月1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
1.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应当年满十六周岁。
2.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搭载未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3.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在车行道右侧行驶;
(二)在非机动车道行驶的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三)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4)遇到红灯时,在非机动车道停车线处或待(转)行区依次等候;
(5)转弯前减速慢行,注意了望,转弯时优先通过车辆和行人;
(6)过人行横道时减速慢行,遇行人正在过人行横道时停车让行;
(七)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横过道路的行人应当避让;
(八)夜间或者遇有雨、雪、雾、霾等低能见度条件时,应当开启灯光,减速行驶;
(九)法律、法规对非机动车道路交通的其他规定。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禁止逆向行驶、牵引动物、持物或者浏览电子设备等可能影响安全行驶的行为,禁止驶入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
禁止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