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驾乘电动车不戴头盔处罚标准
“”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5月15日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规定: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客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 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驾驶和骑电动自行车应当按规定佩戴安全帽。具体实施时间和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南京字2020年5月1日起实施。
江苏其他电动车驾驶规定: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年满十六周岁。
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搭载未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
驾驶电动自行车载货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