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金人社办[2021]65号《关于2021年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1)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85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75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65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5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5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35元。
1996年10月1日以前,因工致残的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月增发170元,大部分人每月增发140元。
一至四级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按上述标准增加,月伤残津贴不足2790元的补至2790元。
(2)生活费和护理费。完全不能自理的人,每月增加168元;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每月增加134元;生活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01元。
按上述标准提高后,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的伤者每月护理费分别在2696元、2157元、1618元以下。
(3)供养亲属养老。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一)一级至四级残疾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津贴
1、伤残津贴=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21个月。
享受月伤残津贴(按月发放)
1、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和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项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工伤职工安排工作有困难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津贴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x 11个月。
3.9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x 7个月。
(四)工伤死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配偶=员工生前工资×40%,其他亲属=员工生前工资×30%。
残疾职工在带薪停工期间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残疾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5)因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失踪的事故处理标准
1.职工因公外出工作发生事故或者抢险救灾期间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发放工资。
2.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垫付50%的一次性死亡补助金。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