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在外地缴纳社保,退休可以在成都领养老金吗?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五条第(二)项、第六条的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最低缴费年限要求的,按照以下原则按月申领基础养老金:
一个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负责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原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地方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各参保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在户籍所在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由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同时,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应在原参保地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的全部缴费情况。再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或符合在新参保地领取待遇条件时,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内的缴费本息全部转移到原参保地或领取待遇地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