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奖励办法

憋气世界纪录2022-08-14  8

南京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政策原文)

2021年10月23日,南京发布《市政府规章修订印发:通知》。

" 南京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S2/]

第一条为鼓励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的行为,给予奖金和奖励,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包括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城市管理、公安、海关等部门。

第三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是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实施部门,负责核查、调查、奖励等级确定、奖励申请、奖金发放等工作。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报告。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负责辖区内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政策制定、奖励资金内部审核、协调指导和信息公开。

第四条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机制,公布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有效联系方式,明确举报受理范围。

第六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形成受理记录,并及时组织核查。符合备案条件的,按规定处理。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涉及多个部门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部门牵头。

第七条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事项属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

(二)举报人真实姓名,或者匿名举报但身份可以查证的;

(三)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

(四)有违法犯罪事实或者线索,且未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事先掌握的;

(五)同一举报未被其他部门奖励的;

(6)举报事项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核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刑事判决。

第八条实施举报奖励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项分别由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的,奖励第一个举报人,以举报人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的时间为准;

(二)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事项的,按照同一案件给予奖励,奖金分配比例由举报人自行协商;

(3)同一举报人在两个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部门给予奖励,不再重复奖励;

(4)被举报事项移送的,最终处理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举报人进行奖励。移送司法机关的,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后,移送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5)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不计算其他违法事实的奖励金额。

第九条下列情况不予奖励:

(一)负有法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教唆他人举报的上述人员;

(二)被侵权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以利诱、欺骗、胁迫、暴力等非法手段获取与生产经营者违法犯罪有关的证据并举报;

(四)不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报道;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举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

(一)提供详细的违法事实、线索和直接证据,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一致的,为一级;

(二)提供违法事实、线索和部分证据,举报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的,为第二级;

(三)提供违法事实或线索,举报与违法事实部分相符的,为三级。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举报案件的奖励等级、罚没金额、社会影响程度等,计算奖励金额。每起案件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第一级的,按罚款额的4-6%奖励举报人;按此计算,不满2000元或没有罚款的,奖励2000元;

(二)属于二级的,按罚款金额的2-4%奖励举报人;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或不罚款的,奖励1000元;

(三)属于第三级的,按罚款金额的1-2%奖励举报人;照此计算,200元不够或者没有罚款,就奖励200元。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的,奖励金额可按上述标准翻倍。

第十二条被举报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基础上给予20-40%的奖励:

(一)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或假冒伪劣食品;

(三)私自屠宰生猪和其他畜禽;

(四)将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加工后作为食用油出售。

第十三条对特别重大贡献的举报,奖励金额原则上不低于30万元。

第十四条被举报的事项最终被判定为刑事犯罪。根据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计算的奖励金额低于以下标准的,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公安部督办案件奖励5-10万元;

(二)省公安厅督办案件奖励4-8万元;

(3)一般案件奖励2万元。

第十五条被举报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违法行为证据确凿,因当事人逃逸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立案侦查,但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的,可酌情奖励举报人200-2000元。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被举报案件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刑事判决生效或者案件结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认定举报事实和奖励标准,填写《南京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报同级食安办。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办收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上报的奖励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并回复。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收到回复后,将指定专人领取奖金,并通知举报人。

第十八条举报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或者提供银行账号等有效电子转账方式。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或未提供有效电子转账方式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九条举报人对奖励等级、奖励金额等事项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奖励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奖励举报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二十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奖励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以举报名义诬告陷害他人,或者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奖励,或者举报人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奖金的;

(二)未对举报事项进行核实和调查的;

(三)泄露举报人信息、向举报人通风报信或者帮助举报人逃避查处的;

(四)违反财经纪律使用奖励资金的。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11月23日起施行。2012年6月1日起实施的《南京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宁桂字〔2012〕8号)同时废止。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uke.outofmemory.cn/read/1179757.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