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险支付规定
1。符合《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按以下规定办理参保登记:
(一)学校(园)、福利院招收学生、儿童、孤儿,由学校、幼儿园或福利院统一到当地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入学登记。
(二)其他城乡居民具有本市户籍的,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或者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
(3)非本市户籍人员,到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或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
2。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学校(园)学生儿童、福利院孤儿由所在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按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花名册格式,向所属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报;
(2)在校(园)学生、儿童以外的居民,需提供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享受低保的居民和残疾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时,低保居民除提供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外,还应提供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乡镇(街道)民政所提供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残疾居民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相关住院完整病历复印件。城乡“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烈士和孤儿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提供非本地户口迁移证和身份证。
(5)学校(园区)的外国学生和儿童提供签证期间的护照,港澳台学生和儿童提供通行证。
3。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核定和医疗保险费征缴的机构,核定和缴费实行“一站式”办理。
4。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或村委会根据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核实个人信息,为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填写《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登记表》,并将收到的材料归档。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根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登记表》和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提供的人员名册提供给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核查录入,并打印《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核查单》。被保险人签字确认后,进行赔付。
5。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登记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至次年3月,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一次性缴纳。每年9-12月核定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1-3月核定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出生前的新生儿可凭父母信息随时办理保险登记。每年1-8月核定当年医疗保险费,9-12月核定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
6。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对出生前登记的新生儿应首先核实新生儿父母参保情况。新生儿父母任何一方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连续两年及以上正常缴费的,新生儿免缴当年保险费。父母未按规定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应按规定缴纳当期新生儿保险费用。新生儿出生后,应在缴费期间以自己的身份缴纳保险。
7。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核定缴费的自然年度享受。学生及在校(园)儿童首次参保,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待遇;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新生儿,出生后享受待遇;其他居民首次参保,自缴费之日起有3个月的等待期,等待期内不享受任何待遇。等待期满后,他们将开始享受待遇。
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续保的,视为保险中断,保险中断后续保的,视为首次投保。8.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负责辖区内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的信息采集,并按规定上传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部门。同时督促参保人到指定地点采集照片信息,到指定银行领取社保卡。对于首次进入治疗期后的参保人员,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应及时制作并发放城乡居民医保日历。制作日历时,被保险人应提供近期1寸免冠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