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个人所得税住房租金专项扣除指南
一、扣除标准:
在主要工作城市无自有住房的纳税人发生的住房租赁费用,可按以下标准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的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100万以上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户籍人口100万以下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配偶在纳税人主要工作城市拥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拥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就业所在地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和地级市(地区、州、盟)的全部行政区域;纳税人无就业单位的,为税务机关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有一方扣除住房租赁费用。
二。扣除对象:
租金费用由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三。所需材料:
纳税人应保存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等相关资料备查。
四。扣款计算时间:
是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租赁期开始至租赁期结束的月份。合同(协议)提前终止的,以实际租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