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低保退出或停止规定
低保对象停发或退保有什么规定?
目标家庭应在保障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未按时申请或未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的,视为自愿退出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家庭财产总额超过规定标准的;
(三)为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而放弃、转移或者隐匿个人或者家庭财产的;
(四)拥有机动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机动车除外)和船舶;
(五)安排家庭成员自费出国留学;
(六)自费出国旅游;
(七)达到法定劳动年龄且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家庭成员每月参加社会公益劳动时间不足60小时的;
(八)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培训或者有关部门推荐就业两次以上(不含两次)的;
(九)离开居住地3个月以上,未向提出申请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书面报告的;
(十)存在明显高于一般生活消费的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规怎么处理?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被查实有骗取行为的,应当及时退还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欺诈情节严重的,处以欺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对最低生活保障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