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积分落户需要办理多久
积分结算顺序
1.符合积分落户申请条件的流动人口申请居住登记的,应当于每年7月31日前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窗口受理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申请后,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录入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县级市(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部门应当对系统中提交的数据进行审核。流动人口申报的积分会通过系统传输到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进行审核打分。
3.提交申请30个工作日后,申请人可前往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窗口或登录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服务网站和微信微信官方账号,查询个人积分申请核查积分实时状态。
4.县级市和吴江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公共资源实际情况,于每年8月10日前向市公安机关提交当地落户标准积分申请报告。
5.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区分市辖区、县级市等不同区域,每年确定流动人口落户标准积分值,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于8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6.市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落户标准分值,在每年9月上旬确定落户入围名单,并在本市相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7.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公安机关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积分落户准入卡。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市公安机关提出,市公安机关应当在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并给予答复。
8.取得积分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持积分落户准入卡、婚姻状况材料、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材料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所有人或者用人单位同意声明,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