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提出鼓励机动车停车设施对外开放和错时共享。并区分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专用停车设施、业主所有停车设施和住宅小区个人所有停车设施,分别规定错时分摊的实施要求和方式。
问:哪里可以“共享停车”?
答:鼓励所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向公众开放停车设施。个人、企业、社区或机构,只要具备管理条件,都可以参与。
问:企事业单位专用停车设施可以收费开放吗?
答:我们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向社会有偿开放专用停车设施,错时共享,自主确定开放时间。
问:小区停车设施可以收费开放吗?
答:住宅小区在首先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前提下,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将业主共有的停车位向社会开放并有偿使用。
问:个人停车设施可以收费开放吗?
答:鼓励个人将其拥有使用权的停车设施委托给预约停车服务企业实施错时分时停车,停车设施管理者应当给予支持。
问:停车设施的设置要求是什么?
答:(1)在显著位置设置停车设施标志;标示停车泊位线、消防通道、人行道、出入口、行驶方向、减速带等标志和标线。
(二)配置相应的管理人员和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通讯、消防、监控设施,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三)配备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停车设施运营服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四)经营性停车设施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信息板,标明收费时间、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承诺、联系电话等内容。
问:利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建筑退让区设置临时停车设施有什么要求?
答: (一)符合停车设施标准和设计规范;
(二)利用隔离设施和道路人行道进行隔离;
(三)不得妨碍消防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不得在道路规划红线内设置收费站和大门。
问:机动车停车人在使用停车设施时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服从管理人员指挥,不要损坏相关设备;将车辆有序停放在车位内,不要跨车位停放;非电动汽车不得占用电动汽车充电专用停车位。
问:如何识别废弃的“僵尸”车辆?废弃的“僵尸”车怎么处理?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报废机动车:依法认定报废的机动车;依法认定为无主的机动车;依法可以认定为报废机动车的其他情形。
废弃机动车不得长期占用公共停车设施和城市道路停车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废弃机动车拖至指定地点存放或者报废;机动车所有人不自行清洗的,专用停车设施管理人有权依法处理。
【/s2/】问:建成后的停车设施可以改作他用吗?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止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停车设施或者将其挪作他用。停车设施经批准变更泊位数量或者停止使用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经营性停车设施停止使用的,还应当提前20日向社会公告。
问:《办法》中规定的无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停车是怎么回事?
答: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街道办事处指导居委会组织成立自治停车组织,实施自我管理和服务。自主管理和服务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停车自主权和停车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费用的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在住宅区定期公示。
问:《办法》中关于消防通道管理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办法》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引导停车设施运营人、管理人或者产权人划定消防通道禁行区域,设置消防通道标志;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停车设施出入口道路消防通道标志标线的设置工作。
机动车停放者使用停车设施时,不得占用或者堵塞消防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停放和登高作业。
问:《办法》如何规范停车设施经营者或管理者的经营管理行为?
答:《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停车设施或者将其挪作他用。机动车停车设施的使用和管理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范围。
停车设施运营服务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至5000元罚款;停车设施运营服务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未按照规范要求将相关停车信息实时上传至停车信息管理与服务系统的,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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