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实习生因工伤致残的处理办法
根据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青岛市非劳动关系特定从业人员工伤保障办法(试行)》:
根据本办法,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的特定职工认定为工伤:
因工致残,经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后领取伤残津贴,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特定职工,其伤残津贴停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特定职工,如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减手续或停止缴纳工伤保险费时,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发放,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未收到自愿书面申请的,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审批后市外就医的交通住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条件的,其近亲属选择工伤保险或基本养老保险中的一种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