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具购房证明
1.已在南京市十一区拥有2套以下住房的南京市户籍居民家庭2016年9月25日后在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江宁、浦口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2.南京市十一区无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2016年9月25日后在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江宁、浦口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
3.在本市十一区无房的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人士,自2016年10月6日起在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江宁、浦口区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二手房的,需出具购房证明后方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
本地户籍开具购房证明需要哪些材料?
以下文件的所有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应携带在一起,任何不符合规定的将不予处理。
(一)已婚
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户口本、未成年子女出生证明。
(二)未婚
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集体户口可使用加盖户口专用印章的常住户口登记证)、单身身份声明(当场出具)。
(3)离婚
本人身份证、离婚证、离婚协议(需民政局公章)、户口本(离婚协议中未成年子女属于本人的,还应一并带上孩子的证明——户口本、出生证)。
备注:
1.复印户口本第一页和我页,我页的账号要和第一页一致。
2.结婚证上夫妻双方的所有信息应该和现在使用的信息一致。
3.单身必须本人办理,或者提交本人出具的有明确有效期的单身公证声明。
4.夫妻委托的应提供双方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购房证明签发地:
1.在中山路、大光路、中央门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大厅办理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的,购房人应当到其所在大厅的档案查询窗口申请开具购房证明;
2.在华侨路房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大厅办理房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的,购房人向华侨路52号房产档案查询窗口申请出具购房证明;
3.在江宁区、浦口区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大厅办理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的,购房人到其所在大厅档案查询窗口申请开具购房证明。
购房证明签发日期:
1.周一至周六:中山路171号,华侨路35号,华侨路52号,江宁市民中心。
2.周一至周五:大光路49号、龙蟠路9号。
其他备注:
1.购房证明有效期为180天。购房证明到期,需交回原购房证明,重新申请开具;如果购买凭证丢失,需要申请补发。
2.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为本市户籍的,无论其他家庭成员是否为本市户籍,均视为本市户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