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租房申请材料(三类)
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公租房
户主或其配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2.家庭收入证明;
3.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
4.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等需要提交的材料。
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收入、人口进行核实后,提出初审意见,然后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和区民政部门分别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进行审核。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报公布。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批准申请。
新就业人员申请政府投资的公租房
申请人应向雇主提交申请表和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及合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2.户口本或其他居住证明;
3.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
4.大专院校毕业证书;
5.婚姻状况证明及其他需要的材料。
用人单位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并连同分配方案在本单位公示。用人单位按照公示的计划安排公共租赁住房,并办理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应当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分配方案和分配情况报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备案。
农民工申请政府投资的公租房
申请人应向雇主提交申请表和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及合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2.户口本或其他居住证明;
3.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
4.婚姻状况证明;
5.其他需要的材料。
用人单位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在本单位公示10天。无异议或公示后异议不成立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公示的分配方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并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公示和分配方案报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备案。外来务工人员租住用人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根据用工期限约定租赁期限。
此外,在本市就业期间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市级以上共青团授予的“新长征突击手”或“杰出青年”称号、市级以上技术能手称号或综合竞赛成绩前三名的农民工,获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高级工资格证, 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0年以上的人员,经市政府认定后,可以租住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