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10种非法垂钓罚款情形
重庆市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发布《重庆市禁止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明确10种违规垂钓情形将面临罚款。
根据本次修订草案第十六条的规定,使用两根鱼竿(渔线)捕捞的渔获物重量或者规格不符合规定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
此外,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捕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其中十种情形:
有第十六条规定的两种以上非法捕捞情形的;
⊙3个月内发生两起以上第十六条规定的非法捕捞案件;
⊙用三根或三根以上钓竿(鱼线)钓鱼;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捕捞;
⊙用渔具、视频教具等工具捕鱼;
⊙使用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巢材进行捕捞;
⊙利用泥鳅、虾等水生生物作饵料;
⊙用船、筏、其他漂浮物及其他工具捕鱼;
⊙保留渔获物总重量超过2.5kg,拒绝放回水体;
⊙丢弃、驱散或隐藏应立即放回原水体的渔获物。
修订稿中明确,举办集体捕捞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提前15日向举办地的区县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时间、地点、参加人数、使用方法、渔获物种类等事项。
举办活动时,区、县渔业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捕鱼人员应自觉维护捕鱼水域的自然环境,不破坏滨水植被,不乱扔垃圾。所有的废物都应该在捕鱼结束时收集并带走。
市农业农村委拟修订《重庆市禁止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3月21日至3月28日,市民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对《重庆市禁止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修订草案)》提出意见。
①通过电子邮件将您的意见发送给yyc@cqnync.cn。
②将您的意见以信函方式寄至:重庆两江新区黄山大道186号,重庆市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渔业处(邮编:40112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渔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