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览
根据(宁〔2008〕116号):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并满5年;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规定标准的;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多个家庭共同居住在同一套住房中,且其中两个以上家庭符合购买条件的,其中一个家庭购买,且其他家庭住房面积超过本市保障面积标准的,应当由家庭双方协商达成协议,确定只有一个家庭购买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条 除家庭夫妻认购外,下列家庭成员可作为家庭收入份额:
(1)与申请家庭的夫妻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2)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儿童;
(3)未婚留学子女。
除购房家庭夫妇外,下列人员可作为分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人口:
(一)共同生活且在别处无住房的近亲属及其家庭成员;
(2)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儿童;
(3)未婚留学子女;
(四)原户籍的劳动教养人员或服刑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