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宁〔2008〕116号):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
(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并满5年;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规定标准的;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多个家庭共同居住在同一套住房中,且其中两个以上家庭符合购买条件的,其中一个家庭购买,且其他家庭住房面积超过本市保障面积标准的,应当由家庭双方协商达成协议,确定只有一个家庭购买保障性住房。
(2)国有土地上的被拆迁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2.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当年规定的标准金额;
3.同一户籍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
4.这个城市的其他地方没有住房。
(三)市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家庭。
(四)被拆迁家庭在集体土地上的购买方式,按照《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发〔2007〕61号)的规定执行。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和标准、货币补偿金额标准、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及标准的调整,由市房产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条 除家庭夫妻认购外,下列家庭成员可作为家庭收入份额:
(1)与申请家庭的夫妻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2)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儿童;
(3)未婚留学子女。
除购房家庭夫妇外,下列人员可作为分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人口:
(一)共同居住且在别处无住房的近亲属及其家庭成员;
(2)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儿童;
(3)未婚留学子女;
(四)原户籍的劳动教养人员或服刑人员。
第三十一条 下列房屋应当认定为认购家庭的房屋:
(一)家庭成员的私有房屋;
(二)家庭成员租住的公有住房;
(3)父母或子女现实际居住的房屋;
(四)因离婚失去自有和共有住房(含承租的公有住房)不满2年的;
(五)家庭成员已转让或被拆迁不满5年的自有、共有住房(含承租的公有住房);
(6)已购买或拆迁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