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和颁布《暂行办法》的背景
自2021年3月1日南宁市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来,南宁市医疗保障局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拓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不断完善管理措施和服务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适应南宁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老龄化趋势的长期护理保障体系,促进了全市大健康产业发展和长期护理服务业形成,南宁市近152万参保职工受益。截至目前,我市共有定点管理的护理服务机构87家,注册管理长期护理服务人员1330人,涵盖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护理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等各类服务主体。,初步形成长期护理服务体系,能够更好地缓解失能家庭长期护理服务需求带来的经济和业务负担。
随着试点工作的深入,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是长期护理服务的提供者,长期护理服务人员是长期护理保障政策实施的参与者。医保经办机构和长期护理服务承办单位加强对定点服务机构和长期护理服务人员的管理,事关制度政策落实和护理服务质量。因此,为稳步推进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简称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规范南宁市长期护理服务行为,保障长期护理重度失能人员的基本护理需求,促进南宁市长期护理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局发〔2020〕37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南复桂〔2021〕3号),南宁市医保局制定了《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
二。护理服务人员的准入要求
规范长期护理服务人员准入管理。一是明确我市长护服务人员与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建立劳动或劳务关系,签订劳动或服务合同,由用人单位统一管理。二是明确社会护士和专属护士的定位,合理区分家庭护理和专业护理的功能定位,进一步优化长期护理服务资源配置,确保参保重度残疾人能够获得专业、优质的长期护理服务保障,引导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规范长期护理服务从业人员准入管理,为推进长期护理服务资源社会化使用提供保障。第三,明确提出长期护理服务人员持证上岗和接受专业技能培训的要求,为从业人员掌握相应的专业技能提供保障。
为解决长期护理服务供给的“市场化”和“专业化”问题,通过规范从业人员准入管理和技能培训,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长期护理服务的可及性。
三。护理服务人员管理要求
《暂行办法》第五条至第二十一条明确了长期护理服务人员依托定点护理机构管理的具体要求,明确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长期护理承办人、定点护理机构对长期护理服务人员的管理责任。要求管理对象未经批准不得离岗。规定长期护理服务人员因擅自中断服务被定点护理机构、残疾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投诉的,一经查实,医保经办机构将取消其长期护理服务资格,三年内不纳入我市长护理服务人员范围,根据相关合同、协议约定除外。
实施统一规范的长期护理服务人员管理制度,协调各方面力量引导和加强护理服务行业自律的形成,提高服务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为失能人员提供更好的长期护理服务。
四。护理服务人员的培训和评估
长期护理服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包括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组织的培训和考核,以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长期护理服务承办单位组织的培训和考核。《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提出,长期护理服务人员应当按期参加定点护理机构组织的职业道德和业务培训,每年培训时长不少于20学时(1学时)。主要认为量化培训时长的建立有助于保证服务人员护理技能的优化,便于考核。
南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坚持社会保障互助共济的基本原则和发展理念,在协调全社会力量解决长期护理需求矛盾的路径上进行深入探索。目标是建立和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使之成为定位明确、补充有力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失能者家庭提供保障待遇和服务供给的双重支持。它需要全社会的积极参与、大力支持和包容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