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印发了《关于印发甘肃省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甘人社通〔2021〕48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在,将对背景、主要内容和其他相关信息进行解释。
一、修订背景
2016年8月,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 以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发〔2015〕86号)等文件精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原省地税局印发了《关于印发甘肃省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甘发〔2016〕299号,以下简称299号文件),对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299号文件为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后将重新发布实施。经过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组织起草了新的《实施细则》,对覆盖范围、缴费基数、缴费年限计算、待遇标准、领取待遇条件等作了进一步明确。,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分9项29条。
(一)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范围有哪些?
1.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改革后分类为一类、二类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
2.目前分类类型尚未确定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继续参加;暂时尚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
3.目前已划归生产经营但尚未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单位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企业转企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2)个人缴费基数是如何核定的?
1.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月工资基数以本人2014年10月份月工资为基数计算。
2.2016年1月1日及以后的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
3.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工作人员,从向用人单位报到并开始发放工资的当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或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人员,从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起薪的当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当年月缴费工资基数按起始工资月的月缴费工资核定。
(3)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中包含哪些补贴项目?
以及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临时高原津贴、工资贫困地区津贴、高海拔地区减年资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等。,由国家和我省统一规定。
(4)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1.2014年10月1日前(以下简称“改革前”,2014年10月1日后简称“改革后”)在机关事业单位的连续工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有两种情况不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一是已在企业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企业工作期间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计算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二是对于改革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或改革后已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或已被认定为公益性事业单位的, 其改革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被认定为公益性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含编制内劳动合同制职工)的缴费按规定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缴费年限计算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但不作为同一缴费年限。
2.改革后,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人员,在改革过渡期内按老办法领取养老金。改革前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按规定折算为工龄,最长不超过5年;养老金按新办法计发,特殊工种工作年限不折算为工龄或缴费年限。
(5)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员工参加政府养老保险后缴纳的企业养老保险费怎么办?
改革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其本金和利息予以封存,并按规定计算利息。退休(职)时一次性发给参保人,不纳入新旧养老金标准对比范围。
(6)参保人出境定居后个人账户怎么办?
已落户的参保人员出境,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符合法定条件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已出境并丧失中国国籍的人员,可在出境前或出境后书面申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金额。
(七)过渡期间(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人员职务等级(技术职称)晋升降级后养老金的计发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有岗位晋升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问题的批复》(人社部发[2016] 267号)和《关于贯彻落实2016年1月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具体实施办法的函》的规定,人社部发[2016] 267号》(人社部发[2016] 84号),过渡期内(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人员职务(技术职称)后的旧养老金计发标准,参照同等条件(如职务、技术职称等)退休人员旧养老金计发标准确定。)后其职务(包括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建立后晋升或降低职务的人员),并对新旧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对比。转制后岗位(技术职称)工作人员退休时,严格按照甘发〔2015〕86号文件规定缴纳养老金
(八)退役人民警察过渡期警衔津贴标准是多少?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1号)精神,新《实施细则》明确,过渡期人民警察退役旧养老金计发标准中的“B”项包含本人2014年9月警衔津贴标准。“B”项是指2014年9月参保人的职务等级(技术职称)等相应的退休补贴标准。
(九)为什么过渡期内增加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纳入旧的养老金计发标准?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增长机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号),2014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按照艰苦边远地区当地同岗位职工津贴增幅的85%相应增加计入其养老金;对2015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在按照改革后的待遇确定办法计发养老金时,将当地同岗位职工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增加85%所对应的金额纳入过渡期旧的养老金计发标准。这次在新的实施细则中也有明确规定。
(10)退休“中年”养老金计发办法中,哪些人可以享受特殊人群的调剂金?
改革前,在艰苦边远地区、高海拔地区和特殊行业岗位工作的参保人员,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高海拔地区折算工龄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中小学教师、护士基本工资标准提高10%,野外地质勘探队、测绘GIS测绘队工作人员部分基本工资标准提高。
(十一)改革前,纳入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的退休(职)人员项目包括?
按国家和我省规定计发的退休费、退休补贴或退休生活费;根据国家和我省规定增加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根据国家和经国家批准的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地区类别为贫困、高原补贴、保留补贴、退休生活补贴、艰苦边远地区补贴、高海拔工龄补贴、高龄补贴等。
(1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是什么?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及以上,符合规定退休年龄等条件的,可办理退休(职)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
(十三)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符合什么条件才能办理正常退休手续?
1.男性工作人员年满60岁退休。地厅级以上男干部退休时间以任免机关批准时间为准。
2.女性工作人员
(1)女干部
地厅级以上女干部退休时间以任免机关批准时间为准。
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中担任副县级及相应职务的女干部,在事业单位中担任管理职务的副县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如果我申请,经组织批准,我可以自愿在55岁退休。其他女干部都到了55岁退休了。
(2)女工
在机关事业单位中,身为工人并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工作人员的退休年龄,参照前款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退休年龄执行;女职工为工人并受聘于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年满50周岁时受聘于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满10年的,年满55周岁退休,按所聘岗位领取养老金。
其他女职工都到了50岁,退休了。
(14)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可以满足哪些条件?
1.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工作年限满30年;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工作年限满20年。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工伤残退休: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3.特殊工种退休: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满10年,或者井下、高温工作满9年,或者其他有害健康工作满8年。
4.辞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15)身份证和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如何确定退休时间?
参保人员退休(职)年龄的确认以居民身份证和个人档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人身份证与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档案中填写的出生时间视为公历时间,不再进行农历和公历之间的换算。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人事部门核实出生时间的参保人员,以核实时间为准。
(16)改革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如何计发养老金?
单位和个人按达到退休年龄当月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费(含职业年金),直至满15年,按月领取养老金。实际平均缴费指数是一次性缴费指数(计算到月)与其实际缴费指数的算术平均值。一次性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的计算方法为:本人一次性缴费月缴费基数/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从改革到启动实施期间,工作人员转入企业,或者辞职、辞退、开除,如何处理养老保险关系?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调离工作岗位,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由调入单位办理参保手续,缴纳新制度实施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工作的人员,或辞职、辞退、开除的,由原单位办理参保手续,缴纳新制度执行期间相应时期的养老保险费,再按有关规定续保养老保险关系。
(十八)新《实施细则》何时实施?
自2021年8月26日至2026年8月25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