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嵇康之死2022-08-14  9

长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

一、支付标准

根据各级人社部门有关规定,长春市各县(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长春市各区(九台区除外),每年分别为200元、4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

(2)玉树市德惠市九台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

(3)农安县,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

上述缴费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在原政策中,100元的个人缴费标准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城乡特困救助人员、城乡低保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

二、成绩确认

缴费标准和缴费方式调整后,缴费人需要到合作银行网点或税务部门重新选择或确认缴费档次。其中:长春市各区(除九台区)选择原100元、300元、600元、700元、900元重新选择缴费档次;九台区、德惠市、玉树市、农安县需选择原100元重新选择缴费档次;如果缴费标准没有调整,需要确认是否改变缴费档次。

2019年1月1日后新参保的城乡居民,可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后,到合作银行网点或税务部门选择缴费档次并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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