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经济适用房满几年可以买卖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可以上市交易,但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注意:
1.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时,出让人应当按照当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及其他相关价款。
2.集体土地上的拆迁户在取得经济适用房转让时,不需要支付差价。
处理流程:
(1)转让方原申请保障家庭向市房改办提出上市申请,如实填写《保障性住房上市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市房改办受理转让方提供的上市相关材料,核实后出具回执。
(三)市房改办对转让人和原申请保障家庭提供的房源材料进行初审和复审,经审核符合上市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内出具《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确认函》;不符合房源条件的,不予发放《南京市保障性住房(房源)确认函》。
(四)转让人需要缴纳差价收入的,凭缴款单到财政窗口(1号)办理,凭缴款单、个人身份证、收据到窗口(8号)领取《南京市保障性住房(房源)确认函》;转让人无需缴纳收益的,可凭个人身份证和收据直接到(8)窗口领取《南京市保障性住房(房源)确认函》;委托他人领取《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确认书》的,应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
(五)转让方、受让方持《南京市保障性住房(上市)确认函》到市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