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条件+材料)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可以上市交易,但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注意:
1.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时,出让人应当按照当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及其他相关价款。
2.集体土地上的拆迁户在取得经济适用房转让时,不需要支付差价。
处理材料:
1.转出方及原申请保障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被转让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产权证;
3.转让房屋的购房发票和契税完税发票;
4.被拆迁家庭购买保障性住房时的《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或《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5.转让方的其他房屋证明文件(房产证或公房租赁证);
6.其他相关材料;
7.受让人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