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哪些情况下免征契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免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军事单位的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用地和房屋,免缴土地和房屋。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首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丧失住房并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契税征收对象:
在南京转让土地和房屋所有权,并承担单位和个人契税的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土地和房屋所有权转移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买卖房屋;
(4)房屋捐赠;
(5)房屋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