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搬迁补贴
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照每平方米50元标准计算,不足2000元的补偿达到2000元。
(二)临时安置费
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8元,不足1200元的最多1200元。
㈢设备搬迁补贴
燃气管道2800元/户,空 200元/套,固定电话310元/套,有线电视400元/套,热水器200元/套,宽带网500元/口,电力容量增加到8 kW 280/套(每增加1 kW,补贴增加到280元)。
重大疾病和残疾补贴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同一户籍的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或残疾的,根据病情和残疾等级给予3至5万元的补助。一人同时患有重大疾病和残疾的,最高补助6万元。
(5)对贫困家庭的补贴
被征收人和直管公房承租人为低保或边缘户的,每户给予困难家庭补助3万元。
(六)居民住房经营补贴
被征收房屋在2010年7月1日后领取营业执照,实际经营的(含无手续房屋),按实际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经营补贴。
(七)装修补贴
房屋装修除实际评估补偿外,按被征收的合法面积每平方米补助400元。
(八)无手续住房材料补贴
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外无手续的房屋被征收。奖励期间,砖混结构每平方米给予280元补贴;砖木结构每平方米补贴200元。
(九)签约奖励费
签订裁决第一阶段(裁决期前15日内)达成协议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照400元/m2的标准计算,不足5万元的,补足至5万元;
签订裁决书第二阶段(16至30日内)达成协议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照3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不足4万元的,补足4万元;
第三阶段(31日至45日内)签订协议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照2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不足3万元的补足3万元;
如果奖励期超过45天,将不收取签约奖励费。
(X) 货币安置奖励费
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间搬家,仅选择货币补偿并放弃购买安置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可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总额20%的奖励。
被征收人与直管公房承租人签订合同,在奖励期内、奖励期开始前搬迁,仅选择货币补偿并放弃购买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自行安置的,可在前款奖励的基础上增加不超过房地产评估总额20%的奖励。
南京各区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不一样。具体赔偿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