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被征收人和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以下简称“直管公房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南京市政府令第318号)和《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与奖励条例》(宁证规字[2001
一、关于住宅的规定
(一)搬迁补贴
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照每平方米50元标准计算,不足2000元的补偿达到2000元。
(二)临时安置费
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8元,不足1200元的最多1200元。
㈢设备搬迁补贴
燃气管道2800元/户,空 200元/套,固定电话310元/套,有线电视400元/套,热水器200元/套,宽带网500元/口,电力容量增加到8 kW 280/套(每增加1 kW,补贴增加到280元)。
重大疾病和残疾补贴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同一户籍的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或残疾的,根据病情和残疾等级给予3至5万元的补助。一人同时患有重大疾病和残疾的,最高补助6万元。
(5)对贫困家庭的补贴
被征收人和直管公房承租人为低保或边缘户的,每户给予困难家庭补助3万元。
(六)居民住房经营补贴
被征收房屋在2010年7月1日后领取营业执照,实际经营的(含无手续房屋),按实际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经营补贴。
(七)装修补贴
房屋装修除实际评估补偿外,按被征收的合法面积每平方米补助400元。
(八)无手续住房材料补贴
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外无手续的房屋被征收。奖励期间,砖混结构每平方米给予280元补贴;砖木结构每平方米补贴200元。
(九)签约奖励费
签订裁决第一阶段(裁决期前15日内)达成协议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照400元/m2的标准计算,不足5万元的,补足至5万元;
签订裁决书第二阶段(16至30日内)达成协议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照3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不足4万元的,补足4万元;
第三阶段(31日至45日内)签订协议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照2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不足3万元的补足3万元;
如果奖励期超过45天,将不收取签约奖励费。
(X) 货币安置奖励费
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间搬家,仅选择货币补偿并放弃购买安置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可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总额20%的奖励。
被征收人与直管公房承租人签订合同,在奖励期内、奖励期开始前搬迁,仅选择货币补偿并放弃购买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自行安置的,可在前款奖励的基础上增加不超过房地产评估总额20%的奖励。
二。关于非住宅房屋的规定
(一)设备搬迁补贴
非住宅设备搬迁补贴参照住宅设备搬迁补贴标准执行。
(二)停产停业损失赔偿
因停产停业造成营业用房损失的协商补偿标准最高为房地产评估价格的10%;非营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协商标准最高为房地产评估价的7%。
对非住宅商业用房(含无手续房屋)以外的经营场所,按实际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经营补贴。
三。其他
征收项目中涉及其他特殊情况的补贴由区政府确定。
四。补充条款
本规定自2017年12月20日起施行。
南京各区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不一样。具体赔偿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