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被征收人和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以下简称直管公房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第318号令)精神, 现将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价值补偿以外的补偿补助项目和标准规定如下:
一、住宅房屋补偿补贴奖励项目及标准
(一)搬迁补贴
被征收人与公有房屋承租人直接管理搬迁时发生的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计算,不足1000元的补偿至1000元。
(二)临时安置费
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8元计算临时安置费,不足1200元的补偿达到1200元。
1.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和每月临时安置费标准支付。
2.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3.被征收人或者直管公房承租人部分实行产权调换、部分实行货币安置的,第一年的临时安置费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第二年的临时安置费按照剩余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㈢设备搬迁补贴
1.原管道燃气拆迁及管道燃气设施安装补助:2500元/户;
2.固定电话拆除补贴:310元/部;
3.有线电视拆除补贴:500元/户;
4.宽带网络拆除补贴:200元/端口;
5.空调整拆卸补贴:400元/套;
6.太阳能热水器拆装补贴:400元/台;
7.如果用电容量提高到8 kW,补贴:280元/户。
征收非住宅房屋,拆除管道煤气,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空调整等补贴参照住宅房屋标准。
㈣搬迁奖
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房承租人在征收合同期首日起45日内完成搬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给予一次性提前搬迁奖励费。奖励费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和合同期限,按以下标准执行:
1.签约期第一天至30天,按每平方米500元计算搬家奖励,不足3万元补偿最高3万元;
2.31日起40日内完成搬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以第1项确定的搬迁奖励费金额为基数,每日递减等额5%;
3.第41天至第45天完成搬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以第1项确定的搬迁奖励费金额为基数,每日减少10%。第45天提前搬迁奖励费与第45天相同。
(5) 特别大奖
被征收人在征收合同期首日起30日内完成搬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给予500元/平方米的特别奖励。金额不足3万元的,补到3万元,超过6万元的,奖励6万元封顶。
(六)重大疾病和困难家庭补贴
被征收人、市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其患有重大疾病、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的户籍直系亲属经共同确认公示无异议的,可给予适当补助。
二。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最低保障
1.被征收人与直管公房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或补贴金额不足以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最小户型(60㎡)的,可以按照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最小户型(60㎡)产权面积的50%予以保障。货币安置按当年共有产权住房最小户型(60㎡)总价的50%补偿。
2.被征收人和直管公房承租人在获得补偿或者补贴后,符合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和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应当给予优先保障。申请购买共有产权经济适用房和租赁公租房的,保障序列需要排在申请的非被征收人之前。
3.被征收人与直管公房承租人选择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的顺序,按照签订补偿或者补贴协议后实际搬迁的顺序确定。
三。征收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
被征收人与直管公房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签订合同,并在约定时间内办理交接手续的,可给予不超过该房产评估价5%的提前搬迁奖励费。仅选择货币补偿的,可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10%的货币安置奖励费。
四。附则
本通知自2017年12月10日起施行,溧水区人民政府2012年7月3日发布的《溧水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贴相关政策标准的通知》(溧水发〔2012〕40号)同时废止。2017年3月10日前已实施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