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补偿补贴的项目和费用
1.搬迁津贴
被征收人和承租人直接管理的公有住房搬迁时发生的搬迁补助费,包括搬迁费和设备搬迁费。搬迁费用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设备搬迁费根据被征收房屋内管道燃气、空调制、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热水器、宽带网络等设备的情况,参照市场收费价格计算。
2.临时安置补贴
房屋被征收后用于安置过渡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产权调换的,应当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支付。
3.其他补贴
(一)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同一户籍的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区人民政府可给予补助。
(二)被征收人和直管公房承租人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的,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
上述补贴的具体标准由区人民政府制定。
(二)关于搬迁奖励标准
1.在宣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被征收人和直管公房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搬迁,仅选择货币补偿并放弃购买安置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的合同搬迁奖励。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每平方米不超过2000元的奖励标准。
2.在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被征收人和直管公房承租人选择购买被征收安置房,在合同期限内搬迁的,被征收安置房优惠幅度可提高不超过10%,优惠幅度应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3.在宣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被征收人和直管公房承租人自征收合同期首日起45日内完成搬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给予一次性提前搬迁奖励费。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结合签约期限,奖励费用按下列规定执行:
(1)签约期第一天起30天内,按每平方米1000元计算搬迁奖励,不足5万元的补偿达到5万元;
(2)自第31日起40日内完成搬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以第(1)项确定的提前搬迁奖励费金额为基数,每日减少5%。
(3)第41天至第45天完成搬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以第(1)项确定的提前搬迁奖励费金额为基数,每日减少10%。第45天提前搬迁奖励费与第45天相同。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和高淳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次性提前搬迁奖励标准。
4.各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鼓励搬迁签约的其他奖励项目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