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住宅的规定
(一)关于征收补偿补贴的项目和费用
1.搬迁津贴
2.临时安置补贴
3.其他补贴
(一)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同一户籍的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区人民政府可给予补助。
(二)被征收人和直管公房承租人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的,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
(2)搬迁奖励
1.在宣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被征收人和直管公房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搬迁,仅选择货币补偿并放弃购买安置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的合同搬迁奖励。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每平方米不超过2000元的奖励标准。
2.在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被征收人和直管公房承租人选择购买被征收安置房,在合同期限内搬迁的,被征收安置房优惠幅度可提高不超过10%,优惠幅度应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3.在宣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被征收人和直管公房承租人自征收合同期首日起45日内完成搬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给予一次性提前搬迁奖励费。
4.各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鼓励搬迁签约的其他奖励项目和标准。
二。关于非住宅房屋的规定
(1)拆除、安装、搬运和更换设备的费用。
(2)搬迁奖励费。
(三)征收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的缴纳比例。
政府规定征收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分配比例的,结合租赁合同期内的实际使用年限,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支付比例:
1.不足1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的100%支付给产权人;
2.1年以上2年以下的,房产评估价的90%支付给产权人,10%支付给承租人;
3.超过2年不满5年的,房产评估价的80%支付给产权人,20%支付给承租人;
4.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房产评估价的60%付给产权人,40%付给承租人;
5.10年以上不满15年的,房产评估价的50%付给产权人,50%付给承租人;
6.15年后,房产评估价的40%支付给产权人,60%支付给承租人。
(4)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南京各区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不一样。具体赔偿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