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房屋征收奖励标准是多少
一、住宅房屋搬迁奖励标准
1.在宣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被征收人和直管公房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搬迁,仅选择货币补偿并放弃购买安置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的合同搬迁奖励。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每平方米不超过2000元的奖励标准。
2.在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被征收人和直管公房承租人选择购买被征收安置房,在合同期限内搬迁的,被征收安置房优惠幅度可提高不超过10%,优惠幅度应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3.在宣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被征收人和直管公房承租人自征收合同期首日起45日内完成搬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给予一次性提前搬迁奖励费。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结合签约期限,奖励费用按下列规定执行:
(1)签约期第一天起30天内,按每平方米1000元计算搬迁奖励,不足5万元的补偿达到5万元;
(2)自第31日起40日内完成搬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以第(1)项确定的提前搬迁奖励费金额为基数,每日减少5%。
(3)第41天至第45天完成搬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以第(1)项确定的提前搬迁奖励费金额为基数,每日减少10%。第45天提前搬迁奖励费与第45天相同。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和高淳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次性提前搬迁奖励标准。
二。关于非住宅房屋搬迁奖励费标准
被征收人与直管公房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签订合同,并在约定时间内办理交接手续的,可给予不超过该房产评估价5%的提前搬迁奖励费。如果只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10%的货币安置奖励费。
南京各区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不一样。具体赔偿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