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受理条件:
(1)婚姻登记机关有管辖权;
(2)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
(3)男女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4)男女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男女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共识;
(6)男女双方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结婚证;
(7)男女双方都没有重婚;
(八)男女双方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和证明材料。
离婚登记需要的材料:
(一)申请离婚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
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结婚证。
2.有效身份证件和证明材料。
内地居民:本人有效户口簿和身份证(当事人不能提供集体户口户口簿首页原件的,可提供加盖户口簿保管人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面原件)。居民身份证过期或遗失的,可持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
现役军人:提供本人有效军人身份证、居民身份证和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
香港居民: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身份证。
澳门居民: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
台湾省居民:本人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本人在台湾省户籍的有效身份证。
华侨:本人有效护照。
外国人: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3.婚姻登记处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离婚证需提供的材料
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结婚证。
2.有效身份证件和证明材料。
内地居民:本人有效户口簿和身份证(当事人不能提供集体户口户口簿首页原件的,可提供加盖户口簿保管人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面原件)。居民身份证过期或遗失的,可持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
现役军人:提供本人有效军人身份证、居民身份证和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
香港居民: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身份证。
澳门居民: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
台湾省居民:本人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本人在台湾省户籍的有效身份证。
华侨:本人有效护照。
外国人: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3.双方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4.近6个月内双方半身免冠红底2寸单人照两张。
5.当事人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主管机关或者部门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
6.《受理离婚登记申请收据》或收据遗失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