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离婚预约办理流程
夫妻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预约入口:https://www.gdhy.gov.cn/(需预约两次)
第一次:申请离婚登记(进入预约门户→点击“开始预约”→点击“离婚登记申请”)
第二次:办理离婚证(进入预约门户→点击“开始预约”→点击“离婚登记”)
办理流程:
(一)申请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提供离婚协议书,连同证件和证明材料,向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填写离婚登记申请表。
(二)接受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应当出具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受理离婚登记申请通知书的,应当出具。
(三)冷却期
自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的次日起,期间的最后一日为法定休假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登记机关核实后,出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书》。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
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次日起算,期间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法定节假日结束后的次日为期间最后一日),双方应当持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审查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证件及证明材料、离婚协议等。根据相关规定。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处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书的,应当出具。
(5)登记(发放)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登记,并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