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发放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须知


南京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须知(最新)

南京大学毕业生申请住房租赁补贴须知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一)补贴

1。住房租赁补贴的对象包括:

大专、高职院校毕业并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大专学历,具有高等职业资格证书的全日制毕业生。研究生可以扩展到非全日制工作,需要首次参保(即非全日制研究生之前或期间从未有过就业经历)。

(二)补贴条件

1。住房租赁补贴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等职业院校毕业并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大学专科学历,具有高等职业资格证书的全日制毕业生。研究生可以延至非全日制,第一次需要投保。

(2)毕业后两年内在我市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就业或自谋职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3)没有自己的房子(或家庭中唯一的一套房子与父母合租)且在宁租房居住。(本条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宁夏部机关、省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新就业大学生符合条件的,可按我市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政策申请。(本条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提醒:1。毕业2年内申请,符合领取条件的可享受补贴,最多不超过36个月领取;2.申请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应为缴纳南京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编外人员。)

2。相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条件:

(1)租赁房屋时,应与产权人或房屋经营单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并按规定通过机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租金发票),注明房屋租赁原因、月租金金额、租金支付期限等。

(2)港澳台毕业生应取得南京市就业证。

(3)住房租赁补贴等人才住房政策和本市住房保障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三)补贴标准

住房补贴标准为博士每人每月2000元,硕士每人每月800元,学士和技师每人每月600元。申请人每月缴纳的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租金补贴。

二。补贴申请

1。申请人应在毕业证书签发之日起2年内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2。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实行网上申报(港澳台人员向人社部门进行书面申报)。申请人登录“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njhrss.gov.cn/),通过“我的南京”手机app扫描二维码完成身份认证,在线填写申请或通过“我的南京”手机APP直接完成租赁补贴申请。

3。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报内容,清晰完整地上传并提交以下材料:

(1)国内高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提交毕业证书、学位证或技师证,境外高校毕业生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国留学认证的境外学历学位;

(2)《房屋租赁合同(一人一约)、租金发票》或《房屋租赁登记证明》。(本条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提醒:租赁发票应为机制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房屋租赁原因、月租金金额、租金支付期限等。)

(3)在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提交省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

4。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获得批准的,续保期间无需再次申请。符合补贴条件的,按月、按季发放。

续签期间,申请人就业创业单位不变,但租赁合同或租金支付发生以下变更的,应在当月审核结果发布后通过原申报系统及时变更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变更提交的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

(1)租赁房屋地址变更,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

(2)租赁合同或租金支付期满,租赁合同或租金续签。

(提醒:(1)变更申请用于调整租房信息,需要在不中断审核结果的情况下操作。首次受理后,工作人员会根据出租发票周期,将识别出的发票到期月份反馈给审核结果,申请人只需在到期月份的次月月底完成变更申请操作即可。比如2017年10月到期的,要在2017年11月底前通过变更申请提交相关材料。(2)如果选择“租赁合同+租赁发票”的方式上传材料,租赁合同的变更可能涉及到租赁地址、租赁期限、租金的调整,因此租赁发票也需要重新上传。如果只有租金发票到期,那么在租赁合同到期之前,只需要修改租金发票内容。)

5.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重新申请补贴:

(一)申请人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或者变更聘用单位的;

(二)申请人的创业单位依法破产、撤销或者在其他单位就业的;

(三)申请人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未通过审核,或者在续租期间不符合补贴条件的。

(提醒:(1)应聘人员应聘时,系统会自动检索当时的聘用单位信息。比如离职后,系统会显示没有劳动合同或者没有付款,需要重新申请,重新审核单位变更。(2)租赁发票(或租赁合同)到期未续签的,需重新办理。(3)重新申请人需要像初次申请一样再次判断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三。验收审查

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市级部门和各区(园区,下同)对上月新申请补贴和计划续发补贴进行审核。审计结果在举报平台上公布。

(提醒:下月将审核上月数据,结果仅供参考,最终分配以季度公示结果为准)

四。宣传和分发

1.市人社部门系统汇总各部门、各区审核结果,每季度第一个月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上季度拟补贴审核通过人员名单、补贴月份和补贴金额,公示5天,无异议的各区全部纳入补贴发放范围。

2.住房租赁补贴应当在申请批准的当月发放,分月、分季发放。房租补贴将支付不超过36个月。

3.住房租赁补贴经核准并公示后,各区人社部门于每季度第一季度末前将符合规定的上季度补贴发放至申请人社保卡财政账户。

(提醒:持卡人需提前到银行柜台激活社保卡银行功能)。

五、其他事项

补贴等本市人才住房政策和保障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取消享受政策资格,按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房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2)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三)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

其中,个人住房需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户口簿等有效证件(验原件);产权房应提交: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

(4)授权委托书(由出租人提供)

其中,个人住房需提交: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应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应提交单位产权: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其他相关部门的联系方式

房地产部:84221312;税务部门:1236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2333江苏省社会基金保险管理中心:83271737、83271738(地址:鼓楼区山西路68号怡和商厦5楼社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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