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志愿者证书

江苏南通地图2022-08-14  18

江苏省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志愿服务记录和证书发放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推动和规范我省志愿服务记录和证件发放工作,维护志愿者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志愿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志愿服务条例》、《志愿服务记录和证件发放办法(试行)》和《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志愿服务记录,是指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依法开展志愿服务的组织,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或者纸质载体记录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

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依法开展志愿服务的组织统称为志愿服务备案机构,主要包括志愿服务组织、依法开展志愿服务的慈善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益活动组织者和公共服务组织。城乡社区和单位成立的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团体,应当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管理该团体的单位的指导下进行备案。

志愿服务记录的范围主要包括扶贫济困、扶弱助残、教学助学、抢险救灾、应急支援、环境保护、文化旅游服务、运动会服务、科技服务、医疗救援、心理咨询、法律援助、治安、交通疏导、社区服务等公益性服务。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是指志愿服务记录机构根据志愿服务记录信息形成的,能够证明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材料。

第四条志愿服务记录和证件的发放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免费、及时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其进行商业交易或营利活动,不得侵犯志愿者的隐私。

第五条“江苏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是全省统一的志愿服务行政管理信息平台,“中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江苏站点,江苏省志愿服务记录和证书颁发的法定权威载体。

其他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可以按照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录入“江苏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02第二章志愿服务记录

第六条志愿服务记录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1)通过“江苏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或江苏政务服务app中“江苏志愿服务”应用进行记录;

(二)通过其他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记录;

(三)对不具备信息录入条件的志愿服务记录,志愿服务记录机构可以安排专人用纸质材料手工记录并建立档案。

第七条志愿服务记录应当记载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培训、表彰奖励和评价情况。

根据工作需要,志愿服务记录机构还可以记录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护照)、政治面貌、居住地区(市、县、区)、联系方式、专业技能、服务类别等。

第九条志愿者的志愿服务,包括志愿服务活动的名称、日期、地点、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活动组织单位、负责人。

第十条志愿服务时间是指志愿者实际提供志愿服务的时间。计量单位为小时,志愿服务活动的起止时间是重要依据。通常不包括往返运输时间。

志愿服务记录机构应当对志愿者提供的志愿服务时间进行核实和累计。

第十一条志愿服务记录机构可以根据志愿服务完成情况、志愿服务对象反馈情况、服务时间等,对志愿者的服务质量进行二次评价。

第十二条志愿者的培训,包括志愿者的姓名、主要内容、学习期限、培训单位、参加志愿服务的日期等信息。

志愿服务记录机构应当及时、如实记录志愿者的培训情况,并在10个工作日内录入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培训时长不计入志愿服务时长。

第十三条志愿服务记录机构应当及时记录志愿者在本机构的突出表现及其获得的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志愿服务给予表彰和奖励的志愿者,志愿服务记录机构应当及时认可并如实记录志愿者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被委托人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志愿服务记录机构应当予以记录。

第十五条志愿服务记录机构在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信息的准确性进行审查,并应当在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录入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录入。

第十六条志愿者可以在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中查询自己的志愿服务记录信息。需要志愿服务记录机构协助查询的,志愿服务记录机构应当无偿、如实给予协助。

第十七条志愿者发现自己的志愿服务信息记录有错误或者遗漏的,可以在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60日内向志愿服务记录机构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志愿服务记录机构应当及时核实、修改和补充。

第十八条志愿服务备案机构应当建立志愿服务档案管理制度。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者提供志愿服务记录信息。

03第三章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第十九条按照“谁记录谁证明”的原则,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服务记录机构;

(2)需要出具证明的志愿者参加过志愿服务备案机构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条志愿服务记录机构应当根据志愿者的需求,依据志愿服务记录信息,免费为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志愿者可以通过“江苏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记录的信息,直接打印自己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因特殊原因需要出具纸质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志愿服务记录机构应当如实出具,并保存相关材料档案。

第二十一条志愿服务备案证明可通过“江苏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查询,也可通过志愿服务备案机构出具的纸质证明材料档案查询。

第二十二条志愿服务记录机构应当对志愿服务记录和证书进行信息公开,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如实反映发放志愿服务记录和证书的工作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志愿服务备案机构未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出具志愿服务备案证明,或者发现单位或者个人伪造、变造、使用虚假志愿服务备案证明的,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四条利用志愿服务记录和证件从事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及其他与志愿服务无关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民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志愿服务记录和证件发放抽查制度,并将抽查结果公开,促进志愿服务记录和证件发放的规范化。

04第四章志愿服务记录和证明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制定志愿服务促进和保障、奖励和优待等政策措施时,应当将志愿服务记录信息作为重要依据。

鼓励相关单位在制定招生招聘政策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和录取具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

第二十七条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依法开展志愿服务的组织,建立志愿服务记录与志愿者的使用、培训、评价、保障和奖励挂钩的机制。招募志愿者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考虑具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

第二十八条鼓励博物馆、科技馆、公共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公园、旅游景区等场所对具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建立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制度。

第二十九条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在需要帮助时,可以优先获得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依法开展志愿服务的组织的帮助,以及其他志愿者提供的志愿服务。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细则由江苏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自2021年10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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