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亲属关系公证材料清单
办理亲属关系公证需要以下证明材料:
(温馨提示:我们会尽量列出本次公证所需的证明材料,但根据公证的具体情况,不排除公证机构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不清楚的请咨询公证员,以公证员要求的为准。)
(以申请人与亲生父母的亲属关系为例。涉及申请人与其他亲属之间的亲属关系的,还应当根据公证员的要求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委托他人只能提供复印件,下同);或护照/复印件(境外发电子邮件/传真,有效签证页不得遗漏);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复印件;或《台湾省同胞往来大陆通行证》原件/复印件。
2.申请人户口簿原件或集体居住证原件(加盖派出所印章页和索引页)。
3.委托的,须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4.亲属关系的证明
(独生子女优待证或出生医学证明(婴儿出生时医院出具)或婴儿出生时派出所出具的出生证明(复印后派出所盖章,注:此证明存放在户口首次报出的派出所)或有档案管理权的单位人事部门或人才交流中心等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干部简历/职工登记表等。(能反映申请人与关系人关系的,复印后单位应加盖其印章,多页应加盖骑马订印章);农村出生的,需要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由当地派出所或乡镇人民政府盖章确认(证明注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及关系人))
5.现姓名与亲属关系证明上姓名不一致的,应提供派出所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
(复印件由派出所盖章。如果户口本上有以前名字的记录,不需要提供证明)
6.关联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或复印件。
7.另外,按要求必须提供父母结婚证原件;父母离婚的,须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或民事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原件(法院终审判决必须有效)。
8.如需证明自己是夫妻双方的独生子/独生女,须出具夫妻双方于X年X月X日在哪里登记结婚的独生子女证和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证明,并在哪里生育了一个儿子/女儿,名为XXX,是夫妻双方的独生子/女儿;声明(丈夫和妻子在公证人面前声明);证人证言由公证员根据当事人的需要进行。
9.亲子鉴定书(适用于非婚生子女)
10.公证员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