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资助城乡困难群众2022年医疗保险缴费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资助2022年城乡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参保人员:
为做好我市2022年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补助的支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筹资范围
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贫困供养人员(含孤残儿童)、城乡低保对象、不稳定贫困人口和边缘人群。
二。供资标准
根据《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关于2022年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呼医保局发〔2021〕33号),对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资助。
(1)医疗救助基金对城镇“三无”、农村“五保”、孤残儿童等贫困供养对象全额补助185元/人。长期护理保险费10元/人,由本人承担。
(二)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城乡低保对象、不稳定脱贫人员、边缘易贫人员医疗救助资金120元/人,75元/人(含10元长期护理保险费)。
三。相关要求
(一)全市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医疗救助资助条件的参保对象由户籍所在地的旗县区医疗保险部门办理参保登记。
(二)享受补助的参保对象属于民政部门福利机构集中供养人员的,根据《呼和浩特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呼和浩特市〔2021〕1号)的规定,福利供养机构负责参保人员在境内各县区医疗保障机构登记,并集体办理参保缴费,参保资金由供养机构承担。
(三)各县区医疗保障部门要以《2022名参保缴费人员医疗救助补助信息清单》(附件)为准,与当地民政、乡镇(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做好参保人员信息核实工作,确保参保人员信息准确无误。
(四)符合补助条件的参保人员足额缴纳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正常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凭本人纳税证明向所属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退款。退款标准按补贴标准执行,退款时限为一年,逾期不再办理。
(五)各县区医疗保障部门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年内符合资助对象条件的参保工作,2022年1月1日后对符合资助对象条件的实行动态参保,确保资助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六)今年参保工作经费从9月1日起执行。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