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退役军人优待证有什么功能?
第八条优惠卡是持卡人荣誉的载体,是享受优惠待遇的凭证。
第九条优待证不能作为享受养老待遇的依据。第十条优惠卡以银行借记卡为载体,与个人银行账户关联,不具备透支功能。优惠证书关联的个人银行账户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持证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退役军人事务部与相关合作单位签订的各项优待协议,凭优待证享受全国持证人的优待服务。
第十二条持证人按照《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26部门关于加强军属、退伍军人等优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退役军人〔2022〕1号)的有关规定和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与爱国企业、社会团体签订的各类优待协议,享受持证人优待。
第十三条国家和省将不断调整基本优待目录中的项目,以优待证为识别认证载体,充分发挥优待证的服务功能,更好地服务持证人。
第十四条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基本优惠目录。各地制定的优惠服务项目要向全省持证对象开放。鼓励各地在有条件的基础上向全国持证人开放本地优惠服务。
第十五条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为被许可人提供多样化的优惠服务。
第十六条各级退伍军人事务部门要积极推进优待证在本地区和相关行业的应用,不断扩大优待证的使用范围,提高优待证的认知度。
第十七条鼓励各地积极探索交通、观光等其他公共服务功能。通过优惠卡在保持优惠卡样式标准、主要功能、管理主体和工作流程不变的前提下。
第十八条国家和省将适时推出电子优惠卡,逐步实现持卡人信息在线核对、优惠项目线上服务与线下渠道有效衔接等功能。
第十九条各地基于优惠卡在金融领域应用时,应按照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个人金融信息保护责任,切实保护持卡人的资金和信息安全。
第二十条各级退伍军人事务部门应当逐步实现抚恤金、补助金、慰问金等的发放。通过与优惠卡相关的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一条优惠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买卖、出租、出借。
第二十二条使用优惠卡享受优惠服务时,应当主动出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