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关于退伍优待证

祁王2022-08-14  12

山西省退役军人优待证申请(条件+材料)

根据《山西省退役士兵等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三章申请

第二十三条在本省登记的退伍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优抚对象,可以到乡镇(街道)退伍军人服务站申领优抚证。

第二十四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是指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的配偶、父母(抚养人)、子女,以及其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没有生活来源的兄弟姐妹。

第二十五条参照享受相应抚恤待遇的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办理优待证: (一)按照《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享受农村退役士兵生活补助的离休红军老战士配偶;(二)保留再婚烈士配偶的养老待遇;(三)因战致残或者旧伤复发死亡的残疾退伍军人遗属,享受因公死亡遗属定期抚恤金待遇;(四)因病死亡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五)其他不适合按有关待遇申请优待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优待证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退伍军人服务站申领。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乡镇(街道)退伍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

第二十七条优惠卡由本人申请。监护人应当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线申请,也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退伍军人服务站现场申请。

第二十八条符合两种优惠卡条件的申请人,可根据本人意愿申请其中一种。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申请人,其相关身份写入优惠卡芯片,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服务。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可以申请由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的省份发放的优待证。本省户籍申请人在省外申请办理本省常住户口优待证的,应当符合常住户口所在地省退伍军人事务部门规定的申请条件。

第三十条非本省户籍的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向居住地镇(街道)退伍军人服务站申领我省优抚证: (一)已在山西省常住户口所在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连续缴费满两年及以上且尚未中断的,或现正在山西省常住户口所在地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的; (二)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和商业项目;(3)持有山西省核发的暂住证两年以上(含)。

第三十一条优惠卡申请人必须建立资料完善的档案和卡片。

第三十二条退役士兵建档立卡、申领优待证时,应当提供但不限于以下材料:1 .身份证;2.户口本;3.退役士兵的复员证、退伍证、部队退役证、退伍证等身份证明材料;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优秀奖证书;5.近期免冠1寸白底照片;6.其他需要的材料或证明。

第三十三条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在建档立卡、申领优待证时,应提供但不限于以下材料:1 .身份证;2.户口本;3.烈士证书、因公殉职士兵证书、阵亡士兵证书等。;4.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关系证明: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居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申请人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关系在同一户口簿)、出生证明等。5.近期免冠1寸白底照片;6.其他需要的材料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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