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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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业支持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创业服务体系,落实创业扶持政策,以创业带动就业。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推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完善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定期评估、检查、清理各类显性和隐性壁垒,最大限度解除创业束缚。
对于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各类创业者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政务服务便利化,优化办理流程,简化办理环节,减少申请材料,缩短办理时限,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为劳动者自主创业提供便利。
第二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作用,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初创期和种子期企业的投资,引导和支持各类主体创新创业。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利用各类创业培训资源,针对不同创业群体和创业活动不同阶段的特点,开展创业培训,增强劳动者就业、创业和转行能力。
鼓励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用人单位等社会力量开发创业教育培训教材,开设创业教育培训课程,开展创业教育培训,提高劳动者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
引导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和培训机构。对有创业意愿参加创业培训的劳动者,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建立具有创业指导、项目孵化、项目推广和融资服务功能的创新创业公共平台。
对各类园区、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等社会力量设立创业孵化基地和创新创业平台的,按规定给予奖励和补贴。
对政府投资的创业孵化器、创业园区内的创业者,减免一定期限的场地、设施、设备使用费。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创业项目征集、评估和推荐制度,设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定期发布创业项目信息,引导劳动者创业。
鼓励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农民工、科研人员返乡创业。依托各类园区建设,为返乡创业企业和人员提供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和办公RD场所。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拓宽创业投资投融资渠道,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扩大创业投资规模。
支持投资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为各类创业者提供投资、信贷、担保等服务。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完善担保基金补充机制,完善担保和贴息政策。
有关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优化创业担保贷款审批程序和服务流程,为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服务。
鼓励降低贷款门槛,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基层服务平台等给予奖励和补贴。提供创业贷款,促进创业精神,提高就业绩效。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服务就业创业的社会组织,支持社会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创业者提供创业信息宣传、创业培训等服务。
支持创新创业大赛和各类公益活动,对优秀创业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支持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开放资源、场景、应用和需求,充分发挥大企业带动中小企业创业的作用。推动国家科研平台、科学报告、科研数据、科研仪器设备、高校实验室向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开放,创造更多创业机会。建立科研人员兼职兼薪和离岗创业制度,完善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权益分享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