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陋室空堂2022-08-14  7

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负责所辖受委托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的网点管理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审核;受委托银行负责按照授权范围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受委托银行或分中心受理员工取款申请时,应按照各项业务规范要求办理,柜员应核对取款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原始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证明材料分为基础材料和特殊材料:

(1)基础材料。所有取款业务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身份和婚姻关系证明:员工身份证;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离异职工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撤销注销的除外;

2.员工的一级银行借记卡。

(2)特殊材料。不同业务应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

第四条取款业务由员工自行办理。确需委托的,应按以下要求提供材料:

(1)受托人是职工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的,提供职工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者结婚证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使用非借款人本人办理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应提供专门的委托公证书;

(2)受托人不是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的,提供职工身份证和受托人的委托公证书(委托事项和范围要记录清楚)。

第二章住房消费提取

第五条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职工及配偶,可以选择下列情形之一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1)支付购买价款。

频次和额度:未使用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凭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下同)提取的,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后,每36个月可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

在本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经住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可提取一次。

专项材料: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全款购房发票;购买存量房的,应当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完税契税发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完税证明。  

在本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应当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提取,并提供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政策要点:1。职工与配偶共同购房,不能凭购房合同退股,而是凭不动产权证书退股。有明确份额比例的,按照份额比例计算提取金额;没有明确份额比例的,按照平均份额人数计算提取金额;

2.备案的购房合同只能撤销一次,36个月后凭不动产权证书可以撤销。

(二)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

频率和额度:仅使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可在正常还款6个月后办理,之后每12个月可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额度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额度;

如果使用住房组合贷款,正常还款6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36个月可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金额。

特殊材料:贷款抵押合同、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检验证明;偿还住房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部分,不需要特殊材料。

政策要点:1。仅使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借款人须在柜台签署《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非借款人本人办理的,应提供专门的委托公证书;借款人除员工及配偶外,不能办理此项业务。

2.如果住房组合贷款的商业贷款部分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目前没有逾期。

(三)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执行。

(四)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次数和额度:使用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正常还款6个月后可以进行,之后每12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

专项材料:贷款抵押合同、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证明回执或贷款情况证明。

政策要点:没有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回执的,可以提供加盖贷款地公积金中心业务章、要素齐全的贷款状况证明(载明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贷款金额、贷款起止时间、贷款地公积金中心联系人等基本信息)。

同时符合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不能更改。

第六条职工及配偶购买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以下简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可以选择下列情形之一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自动终止提取首套自住住房:

(1)支付购买价款。

次数和额度: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在办理自有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后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自有房屋总价。

专项材料: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全款购房发票;购买存量房的,应当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完税契税发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完税证明。  

政策要点:不明确职工及配偶分担比例的,按人数平均分担计算提取金额;如果有明确的份额比例,则按照份额计算提取金额。 

(二)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执行。

(三)偿还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次数和额度:使用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正常还款6个月后可以申请,之后每12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额度不超过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专项材料:贷款抵押合同、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证明回执或贷款情况证明。

政策要点:没有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回执的,可以提供加盖贷款地公积金中心业务章、要素齐全的贷款状况证明(载明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贷款金额、贷款起止时间、贷款地公积金中心联系人等基本信息)。

第七条未拥有自有住房或具备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职工及配偶,可以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支付上一年度的房租:

次数和金额:单身职工每年可提取14400元,已婚职工及配偶每年可提取28800元;高层次高技能领军人才,单身职工每年可提取2.88万元,已婚职工及配偶每年可提取5.76万元。

特殊材料:除高层次、高技能领军人才需提供人员证明材料外,其他从业人员无需提供。

政策要点: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无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含委托扣款)或贷款的,可按年申请租赁住房提取(具有公租房分配资格的除外)。通过本市住房租赁平台出租自有住房的,可以每年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提取协议,按月提取。

第八条本市现有住房的房屋所有人及配偶安装电梯的,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次数和金额:可在费用发生的36个月内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个人在本户电梯建设费用中的实际投入金额(不含电梯运行维护费用)。

特殊材料:1。建设单位提供的项目备案材料:既有房屋加装电梯单元业主签字意见表、既有房屋加装电梯协议、既有房屋加装电梯规划方案联合审查同意意见、加装电梯房屋业主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2.实缴职工提供的提取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或增设电梯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实际支付的发票或收据。

政策要点:1。个人提取前,工程必须由建设单位备案;

2.提取金额以家庭为单位。一户多人时,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该户实际投入金额。实际投资额以《现有房屋加装电梯协议》中每户的电梯建设费用份额为准。项目定下来后,不支持“多退少补”(婚姻关系变化,也遵循此原则);

3.职工及配偶现有带电梯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总数不超过两套。

第三章其他类提取

第九条职工及其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以下简称重疾),职工及其配偶遭受火灾、地震(以下简称重灾)或者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a)严重提取

次数和金额:已缴费职工、配偶、子女患大病的,可在12个月内凭专用住院证明或费用支付证明每年支取一次,支取金额不超过当期医疗费用自付部分。重症包括肾移植后需要肾透析和抗排异的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肝硬化、器官移植、心脏搭桥(支架)。

特殊材料:危重病人身份证;上述市级医院诊断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医保部门危重病历、住院专用收据或发票;尿毒症门诊透析的,提供尿毒症透析门诊发票;靶向药物治疗,提供靶向药物门诊发票或药店发票。

政策要点:如果危重患者是员工的子女,需要提供关系证明。

(2)提取严重灾害

频率和金额:职工及配偶自本市发生火灾或地震之日起6个月内可提取一次住房,提取金额不超过家庭实际损失总额。

特殊材料:事故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政策要点:现场核查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提取

次数和金额: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及配偶,每12个月可提取一次;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特殊材料:无。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1)退休

销户条件: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5周岁)或已享受社会养老待遇。

特殊材料:无。  

政策要点:账户关闭后不能再开户。

(二)出境定居

户口注销条件:国内户籍已注销或已办完移民手续。

特殊材料:户口注销证明或移民签证(公证翻译)。

政策要点:两年内不得退出。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销户条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特殊材料:无。

政策要点:账户关闭后不能再开户。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销户条件:本市户籍,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停发满24个月;

非本市户籍,且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被封存停发6个月。

特殊材料:无。

政策要点:本市户籍、户口被封存停发不满24个月重新就业的,应当转移住房公积金账户;

非本市户籍,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通过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转移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两年内不得在本例中再次提取。

第十一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销户条件:员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特殊材料:员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件;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结婚证、户口簿;或者继承人、受遗赠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提取,监护人应当提供监护证明和监护人身份证明;继承权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关于继承权的判决书。

政策要点:1。已故职工有实名认证的一类银行借记卡,其配偶、子女、父母提取的,签署承诺函后,可将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本息以转账方式存入已故职工一类银行借记卡;

2.已故职工没有实名认证的ⅰ类银行借记卡,但住房公积金账户本金在5万元(含)以下的,其配偶、子女、父母可在签署承诺书后,将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本息存入相关利害关系人协商确定的付款人ⅰ类银行借记卡;另外,都需要公证。

第四章授权审查和处理方式

第十二条职工及配偶异地购房(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除外),遇有重疾、重灾、身故提取等情况,需由分中心审核办理。

第十三条职工及配偶同意查询与提取业务相关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户籍、房产、婚姻、社保、医保、公租房分配资格、低保、征信、贷款等信息)。

第十四条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请事项符合规定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信息联网核查通过的,即时作出准予撤回的决定;

(二)申请事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信息联网核查失败,或者远程入户检查未取得结果且提取人未提供真实有效的查询渠道,从而作出不批准提取的决定;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补正的时间不计入受理期限;

(4)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认为申请事项复杂,需要与相关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信息的,审核时间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调查核实时间不计入受理时限。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2021年7月8日起施行,原《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细则》(武公归钟〔201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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