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11号),根据国家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运行要求,对我市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保险范围
(1)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新生儿(含父母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新生儿)。
(2)父母半年内参加自治区或呼和浩特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地户籍新生儿。
二。注册登记和支付
参保新生儿范围内,由监护人在出生后90日内,持本人户籍(新生儿真实姓名和有效身份证件)到新生儿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办事处(非本市户籍的新生儿),或按“新生儿出生一件事”办理流程办理出生年度参保登记,并按出生年度个人年度缴费标准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
三。医疗保险福利
按上述规定登记并缴纳出生当年居民医疗保险费用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按规定享受待遇。出生90日后,在出生当年9月1日后的下一年度内已办理参保登记并缴费或直接办理参保登记并缴费的新生儿,其参保身份登记为“未满18周岁非在校儿童”,从缴费当月起按规定享受待遇。
四。停止出生前新生儿登记,同时取消医疗保险费用的保险豁免政策
五、相关要求
(一)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要加强沟通和联动,积极配合其他部门推进“一胎化”相关事宜的办理,共同做好新生儿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
(二)新生儿医疗费用按医保政策实行实名结算。对已使用父母信息进行参保登记或缴费的新生儿,医保结算前应变更新生儿户籍信息实名。
(三)按上述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并缴费的新生儿,参保前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出院时由医疗机构先行支付,参保缴费后再进行医疗保险结算;参保前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和符合政策规定的异地医疗费用,参保缴费后由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相关政策结算。
(四)新生儿在户籍登记前使用父母信息就医的,就医信息与医保信息不符的,可根据出生医学证明核实身份,确定为同一人信息后按规定结算。
(五)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相关部门政策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重点在产科、新生儿科门诊和住院部的显著位置设立新生儿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确保新生儿及时参保,享受及时治疗。
(六)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新生儿保险政策的解释和宣传工作,回应群众关切。
不及物动词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1月29日